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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资讯受理涉黑案件,审结12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12/12 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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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7月20日,记者从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今年6月底,全州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件,审结件,涉黑恶案件审结率97.3%,位列全省第二,初步完成了扫黑除恶“案件清结”等重点工作。

发布会主要通报了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和举措,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夺取专项斗争的最后胜利,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长治。

全州法院审理的部分涉黑涉恶案件

镇远县边勇等18人涉黑案

边勇案由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0月1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边勇、边兴平等人自年以来多次在镇远县、岑巩县等地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一定势力,树立了敢打敢杀的恶名。从年开始,被告人边勇作为主要纠集者,纠集杨文等人在镇远县青溪镇实施了多起抢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年10月以后,被告人边勇的组织继续发展,其核心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一定的组织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边勇的组织、领导下,通过在镇远县青溪镇、岑巩县羊坪镇等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放贷、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充当其组织的“保护伞”,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庇护和纵容,致使当地安全感下降,被害人不敢报案,当地群众不敢举报。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岑巩县、镇远县部分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边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黎平县杨尚武等20人涉黑案

杨尚武案由凯里市法院一审,年4月9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杨尚武通过开设赌场,采取授权管理、发放钱财等方式,笼络其他被告人作为组织成员,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杨尚武的组织、领导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贪污、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黄”、“赌”行业长期逃避查禁,林木交易行业中插手地方纠纷,造成恶劣影响。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黎平县周边及罗里乡区域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杨尚武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麻江县陈长战等14人涉黑案

陈长战案由麻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年6月3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陈长战等人自年以来,多次在麻江县城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定的势力,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组织不断壮大。在陈长战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抢劫、敲诈勒索、发放高利贷、酒吧推销啤酒、替人摆平事端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麻江县城等地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放贷、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该组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麻江县城及周边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强行安排组织成员到酒吧“上班”、收取保护费、推销啤酒、强行打折、签单、免单、滋事等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相关区域和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致使该区域生活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从而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陈长战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从江县吴朝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吴朝锋案由从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年4月14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吴朝锋、张台文纠集他人,非法垄断从江县下江镇市场,多次采取追逐、拦截、恐吓等手段驱赶到下江镇市场的销售猪仔的省内、省外商贩,并强行收取“保护费”,逐步形成以吴朝锋、张台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吴朝锋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其余5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施秉县潘复生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潘复生案由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潘复生、吴昌付等人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施秉县、镇远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除恶势力集团犯罪以外,被告人潘复生还与被告人陈继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潘复生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迫卖淫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施秉县张洪清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张洪清案由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2月2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认为张洪清等人利用家族势力,在双井镇铜鼓村一带,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抗基层组织,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被告人张洪清在被告人刘跃英等人哄抢救济粮后推波助澜,以假借村主任张某智发放救济粮不公为由进行煽动,与被告人张坚、潘穗发等人一起,积极实施了抬车堵路、扰乱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双井镇政府、非法罢免张开智村主任职务、擅自组织清查村集体账目和越级上访,并强迫村民张老江家杀猪供上访人员食用(即“扫寨子”)的犯罪行为,强占村卫生室,殴打他人,强占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洪清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

岑巩县吴洪钧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吴洪钧案由岑巩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2月27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吴洪钧、吴开国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家族势力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被告人吴洪钧、吴开国为首,在岑巩县天马镇小屯村玉头冲组借以山林土地存在纠纷为名,纠集多人,多次采取聚众围堵、开车封堵、挖路阻拦施工场所出入通道等非法手段,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此向漆树湾砂石场负责人、众力爆破公司民爆仓库负责人索要所谓的土地租金,实施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吴洪钧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因犯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雷山县许毅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许毅案由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年4月3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许毅从监狱刑满释放后,向他人转手发廊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许毅多次指挥罗问锡、唐继平等人对易某某、陈某、杨某林、刘某珍等的发廊进行滋扰,并多次组织或实施打架斗殴、故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许毅等人在雷山县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许毅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元、罚金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5名被告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掌上黔东南

主办单位:黔东南州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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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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