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洗钱罪(s)
刑事 受贿 洗钱 配偶 受贿所得 隐瞒 财产来源 购置房产
资金帐户 主观恶性悔罪表现 追缴赃款 缓刑
刑法分则
洗钱罪受贿缓刑
明确洗钱罪的概念,掌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公诉一审
被《检察日报》评为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年12月30日)
洗钱罪
()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4号
年08月01日
王子伟谭晖刘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晏X彬付X芳
付绍明(重庆渝合律师事务所);殷洪兵(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
行为人通过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购买银行基金、保险,存入银行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配偶受贿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的,是否构成洗钱罪。
一审法院判决:晏X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付X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晏X彬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晏X彬、付X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行为人明知其配偶交予其的巨额人民币是其配偶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受贿财产来源和性质,行为人将部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购买银行基金、保险、存入银行资金帐户等,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但行为人所犯洗钱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中,晏X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付X芳与晏X彬系夫妻关系,其明知晏X彬交给的巨额人民币是晏X彬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还将其中的万余元用于购置房产、购买银行基金、保险、存入银行资金帐户等,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付X芳为丈夫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而所犯洗钱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且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依法可对付X芳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1.如何认定洗钱罪。
2.对于哪些洗钱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晏X彬。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绍明,重庆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X芳(又名傅尚芳)。因涉嫌犯窝藏罪于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洪兵,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X彬犯受贿罪、被告人付X芳犯洗钱罪,于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李星、陈庆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X彬及其辩护人付绍明、被告人付X芳及其辩护人殷洪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初,被告人晏X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巫山县交通建设和具体管理巫山县长江大桥建设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周松等17人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被告人晏X彬将其中收受的万余元交给其妻即被告人付X芳保管。被告人付X芳明知该款系被告人晏X彬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先后以本人和他人之名,将其中的万余元分别用于购置房产、存入银行资金帐户以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X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付X芳掩饰、隐瞒受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五)项之规定,已构成洗钱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晏X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辩称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X彬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提出被告人晏X彬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讯问之前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受贿款,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X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芳犯洗钱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提出被告人付X芳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并积极配合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晏X彬于年10月起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同时兼任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年至年初,被告人晏X彬利用主管巫山县交通建设和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的职务之便,在巫山县公路、桥梁等工程的发包、修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以及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至年,巫山县交通局决定对巫山县刘家垭至官阳镇(以下简称刘官路)、三合浦至三溪(以下简称三三路)、小风口至梨子坪(以下简称小梨路)、抱龙镇至楂树坪(以下简称抱渣路)、长梁镇至莲花塘(以下简称长莲路)的公路进行油化改造。重庆广厦第一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周松向被告人晏X彬提出请求承建这些工程,并许诺给好处费。被告人晏X彬通过让周松自己引荐招投标代理公司以及向经办人员打招呼、透露标底等方式,致使周松承建了抱楂路、三三路、小梨路等路面油化工程,同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周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9次收受周松送给的人民币共计万元:
1、年9月,在巫山国宾酒店收受20万元;
2、年11月,在巫山国宾酒店收受40万元;
3、年11月,在巫山国宾酒店附近的车上收受50万元;
4、年12月,在巫山国宾酒店附近的车上收受80万元;
5、年1月,在巫山国宾酒店附近的车上收受50万元;
6、年2月,在巫山国宾酒店附近的车上收受万元。
7、年10月,在巫山县城的车上收受万元;
8、年11月,在巫山县城的车上收受50万元;
9、年12月,在巫山县城的车上收受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松证言证实,年得知巫山交通局对抱楂路等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即将招标,即向晏X彬请求承揽工程并许诺给好处费,晏让他自己引荐招标代理公司并向他透露标底,之后他所在的重庆广厦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实际承建了抱楂路、三三路、小梨路等路面油化工程,年至年底,他先后多次送给晏X彬人民币共计万元以上。
2、证人徐涛证言证实,晏X彬很关心周松承接的工程,并且安排他与周松签订合同,后来在施工中对方要求拨付工程款,晏X彬表示同意。
3、证人王迎迎、牟蓉证言分别证实,周松挂靠的广厦重庆第一建筑公司先后承建了抱渣路、长莲路、史大路、长江大桥边坡治理等工程。
4、证人魏璐、童立华证言分别证实,周松以重庆公路工程公司之名先后承建三三路、小梨路等公路改造工程。
5、证人唐燕证言证实,从年9月至年12月,按照周松的事先安排,她先后从广厦公司、重庆公路工程公司在巫山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上取款余万元交给周松。
6、证人李昭福、徐经国证言证实,周松在年春节前后分别找他们借款50万元和万元。
7、证人周庆华证言证实,他曾听到周松在给晏X彬打电话时说到已给晏送了几百万元。
8、关于抱渣路、三三路、小梨路等路面改造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公证书、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与周松签订的内部合同、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书证,证实周松承建抱楂路、小犁路、三三路等公路改造工程。
9、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复印件、存、取款明细表、农业银行开户明细表等书证,证实从年9月到年12月重庆广厦公司和重庆公路工程公司从巫山信合账户上取款共计.66万元。
10、被告人晏X彬对为周松谋取利益并收受周松送给的人民币共计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二)年至年,个体建筑承包商廖开学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揽工程。被告人晏X彬通过向巫山县交通局副局长徐涛、李露太等人打招呼并具体安排,致使廖开学先后承接了龙王淌至花竹坪路面改造工程、刘家垭至官阳镇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二合同段、当阳至九湖坪新建路基工程第四合同段工程、骡坪镇至竹贤公路改扩建工程第ii合同段、三合浦至三溪乡路面改建工程二标段等工程。为此,被告人晏X彬先后10次收受廖开学送给的人民币共计万元。
1、年春节,在家中收受5万元。
2、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2万元。
3、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2万元。
4、年春节,在巫山县城的车上收受4万元。
5、年11月,在家中收受20万元。
6、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5万元。
7、年春节,在家中收受10万元。
8、年8月,在家中收受万元。
9、年8月,在家中收受万元。
10、年10月,在重庆大世界酒店的车库内收受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廖开学证言证实,年至年期间,他向晏X彬请求承揽工程,晏X彬让徐涛等人透露标底和具体安排,他先后以巫溪远华建筑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公司之名承建龙王淌至花竹坪的路面硬化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改造工程、三合浦至三溪路面改造工程路段、骡坪至竹贤公路工程。在此期间,他先后10次送给晏X彬人民币共计万元,以感谢晏X彬的关照。
2、证人李露太证言证实,在龙王淌至福田的道路硬化工程和下田桥工程招投标之前,晏X彬对他讲已经确定中标单位,并要他保证确定的人中标。他按照晏X彬的安排让廖开学中标承建。
3、证人徐涛证言证实,廖开学在巫山承建的刘官路、三三路、当九路和骡竹路等路面改造工程,他均是按照晏X彬的安排向廖开学透露工程标底并具体联系招投标事宜。
4、证人向才荣、丁永茂证言证实,廖开学承建的龙王淌至花竹坪路面工程以及万双公路路面整治工程、下田桥工程,均是以巫溪县远华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公司只收管理费。
5、证人唐亚斌证言证实,廖开学先后以重庆建安建设公司名义承建了巫山刘家垭至官阳公路h段、三合浦至三溪路基改扩建b段、当阳至九湖坪二期iv段工程,公司只向廖开学收管理费。
6、证人谭言军证言证实,廖开学以重庆华通路桥公司名义承建巫山县骡坪至竹贤公路改扩建工程ⅱ段,公司只收管理费。
7、公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中标通知书、工程款支付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重点交通建设办公室先后与重庆巫溪远华建筑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龙王淌至花竹坪路面工程、万家垭至双龙路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改造工程等工程合同以及相关的工程款拨付、管理费的收取、廖开学领款等事实。
8、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帐单、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查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证实廖开学于年8月至年10月取款情况。
9、被告人晏X彬对其于年至年为廖开学谋取利益并收受廖开学送给的人民币共计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三)至年期间,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先后承建了巫山县长江大桥工程和大昌镇手扒岩大桥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王明琪为增加长江大桥工程的工程款和承揽手扒岩大桥工程,多次找到被告人晏X彬,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经过被告人晏X彬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上报后,确定追加工程款万元。被告人通过向经办人员打招呼并以透露标底方式,致使王明琪所在的该公司承建了巫山县手扒岩大桥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4次收受王明琪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万元。
1、年8、9月,在家中收受万元。
2、年11月,在家中收受万元。
3、年春节,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收受50万元。
4、年春节,在家中收受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明琪证言证实,年四川路桥公司在承建巫山县长江大桥过程中,因工程亏损,他向晏X彬请求追加工程经费,并许诺给好处费,晏X彬表示同意。年7月追加工程经费万元。同时他又向晏X彬请求承揽巫山县手扒岩大桥工程。晏X彬安排李露太给予关照并透露工程标底,最终他所在的四川路桥公司承揽了该工程。年的8、9月至年春节,他分4次分别在晏X彬家中以及重庆大世界酒店送给晏人民币共计万元,以感谢晏X彬的关照。
2、证人李露太证言证实,在手扒岩大桥工程招标过程中,晏X彬向他打招呼并安排他将工程标底以及业主报价光盘交给王明琪,致使王明琪所在的四川路桥公司中标承揽了该工程。
3、证人汪平云证言证实,年,四川路桥公司项目经理王明琪向他和晏X彬请求追加长江大桥工程建设经费,晏X彬召集开会研究并聘请中介机构审核,最后追加0多万元的工程经费。
4、证人肖乾定证言证实,巫山长江大桥的土建工程增加了工程量和追加了工程经费,手扒岩大桥工程是王明琪所在的四川路桥公司中标。
5、证人邓涛证言证实,王明琪经常从巫山长江大桥工程项目部提取大额现金,由她们财务人员把现金准备好后交给王。
6、巫山长江大桥工程评标报告、施工招标评标意见书、合同协议、四川协谊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审核报告、重庆凯弘会计师事务所结算报告,工程款支付明细表、记账凭证及收据、汇款单据以及巫山交通开发公司关于长江大桥价款支付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巫山县长江大桥工程以及拨付工程款的情况。
7、巫山县手扒岩大桥工程招标批复、投标书、合同协议、工程量清单及分析资料、工程款支付相关账簿及凭据以及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的说明等证据,证实四川路桥公司在调整投标报价后承建了巫山县手扒岩大桥工程以及拨付工程款的情况。
8、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搜查记录,证实从被告人晏X彬、付X芳在重庆御景江山暂住房中搜出黑色皮质密码箱一个,经被告人晏X彬辨认,是他转移王明琪所送人民币万元时所用皮箱。
9、被告人晏X彬对其于年至年期间为王明琪谋取利益并收受王明琪人民币共计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年至年,个体建筑承包商彭文奎向被告人晏X彬提出承揽公路工程,并答应给好处费。被告人向徐涛、李露太等人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致使彭文奎先后承建了巫山当阳镇至九湖坪路基新建工程一期工程、巫山县x刘家垭至官阳公路改扩建工程、巫山县小凤口至梨子坪公路改扩建工程、巫山县铜鼓镇至红椿乡公路改扩建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6次收受彭文奎送给的人民币共计万元。
1、年4月,在家中收受30万元。
2、年6月,在家中收受40万元。
3、年8月,在家中收受40万元。
4、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30万元。
5、年下半年,在家中收受30万元。
6、年8月,在家中收受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彭文奎证言证实,年至年期间,他向晏X彬请求承揽巫山当阳至九湖坪公路一期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改造工程、小风口至犁子坪公路工程、铜鼓镇至红椿乡公路改造工程,并答应事后给好处费,晏X彬通过给他透露工程标底并向徐涛、李露太等人打招呼,他先后以万州路桥总公司、重庆远东路桥公司、重庆佳信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这些工程。年4月至年8月,他先后6次到晏X彬家中送给晏X彬人民币共计万元,以感谢晏X彬的关照。
2、证人李露太证言证实,在当阳镇至九湖坪公路一期工程招标前,晏X彬让其给彭文奎安排一段工程,他向有关人员安排后彭文奎中标承揽了这一工程。
3、证人徐涛证言证实,在刘官路、小梨路以及铜红路公路改扩建工程招标前,晏X彬向他打招呼让彭文奎挂靠的公司中标,在招投标前他曾将标底向彭文奎透露。
4、证人肖晓南、周晓洪、张剑林证言分别证实,年至年,彭文奎先后以他们所在的万州路桥总公司、重庆佳信建筑公司、重庆远东路桥公司名义中标承建巫山当阳至九湖坪路基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改造工程、小风口至犁子坪公路工程、铜鼓镇至红椿乡公路改造工程,只向公司交纳管理费。
5、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工程款支付明细表、记帐凭证、银行现金支票等证据,证实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先后与万州路桥总公司、重庆佳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远东路桥公司签订巫山当阳至九湖坪新建路基工程、铜鼓镇至红椿乡公路工程、小风口至犁子坪公路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改造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拨付、彭文奎取款等事实。
6、被告人晏X彬对其于年到年期间为彭文奎谋取利益并收受彭文奎人民币共计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五)年,四川公路建设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项目经理沈国清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揽巫山县新龙门大桥工程,并许诺给好处费。被告人通过向经办人徐涛打招呼,以安排在招标时对沈予以关照,致使沈国清所在的该公司中标承揽了新龙门大桥工程。年7、8月,为感谢晏X彬的帮助,沈国清通过与彭文奎签定假运输合同和假船舶租赁合同的方式,先后将万元人民币转到彭文奎所在的重庆巴南区建设集团在巫山县城关信用社的账户上,请彭文奎将此款转交被告人。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晏X彬先后3次收受沈国清托彭文奎转送的人民币共计万元。
1、年9月,在家中收受80万元。
2、年9月,在家中收受70万元。
3、年11月,在家中收受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国清证言证实,年10月,他向晏X彬请求承揽巫山新龙门大桥工程并答应给好处费。在招标前晏X彬向他透露工程标底,他所在的公司中标后,晏X彬让他与彭文奎以签订假运输合同的方式把好处费转到彭文奎在巫山项目部的帐上,然后由彭文奎转交给晏X彬。年9月至11月,他把万元先后转到彭的帐上。
2、证人彭文奎证言证实,年5、6月,晏X彬让他与沈国清签订假运输合同的方式把沈国清的万元转到他在巫山项目部帐上,然后取出交给晏X彬。之后他与沈签订假运输合同,这年9月和11月,沈分两次把万元转到他的帐上,之后由他把该款取出分三次送到晏X彬家中交给晏X彬。
3、证人徐涛证言证实,在新龙门大桥工程招标前,晏X彬安排他把这个工程交给沈国清所在的四川路桥公司承建。
4、关于巫山新龙门大桥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授权书、项目经理委任书等书证,证实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与四川路桥公司签订新龙门大桥工程合同,沈国清任新龙门大桥工程项目部经理。
5、材料购销合同、船舶租赁合同、巫山信用合作社客户对帐单、记帐凭证、电子联行、取款现金支票等书证证实,四川路桥公司巫山新龙门大桥项目经理部与巴南建设集团巫山项目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船舶租赁合同,年9月至11月四川路桥公司存入万元人民币到巴南建设集团巫山项目部在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彭文奎先后将该款取出。
6、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沈国清谋取利益并收受沈国清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年至年,个体建筑承包商王方中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揽工程并许诺给好处费。被告人向经办人员徐涛等人打招呼要求提供帮助,致使王方中先后承揽了巫山县林家沟至铜鼓镇的路面油化工程、长江公路大桥景观灯照明工程、龙门桥至三合浦的路面油化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6次收受王方中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万元。
1、年12月,在巫山县金汇酒店收受20万元;
2、年4月,在巫山县国宾酒店收受30万元。
3、年6月,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收受30万元。
4、年4月,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收受30万元。
5、年7月,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收受20万元。
6、年5月,在巫山县一宾馆收受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方中证言证实,年至年,他先后承建巫山县林家沟至铜鼓的路面油化工程、长江大桥灯饰工程、龙门桥到三合浦路面的改造工程,在此之前他向晏X彬提出请求并许诺给好处费。工程招标前晏X彬向他透露标底并让负责招投标的人对他关照。还通过晏X彬增加了龙门桥到三合浦路面的工程款。在此期间,他先后六次分别于巫山金汇酒店、国宾酒店、重庆“大世界”酒店送给晏X彬人民币共计万元,以感谢晏X彬的关照。
2、证人徐涛、肖乾定证言证实,王方中承建的龙门桥到三合浦路面改造工程追加了多万元的工程款,由晏X彬在开会讨论时确定。
3、证人李露太证言证实,从林家沟至铜鼓的路面工程在招标时,晏X彬向他打招呼要保证晏确定的人中标。
4、证人肖晓楠证言证实,年5、6月,王方中以万州路桥公司的名义到巫山交通开发总公司中标承揽了工程,由万州路桥公司与巫山交通开发总公司签订合同。
5、证人汪平云证言证实,巫山长江大桥灯饰工程招标前,晏X彬向他打招呼要他照顾由王方中中标承建,最后王方中承建了这个工程。
6、证人应小娟证言证实,从年年底至年5月,按照王方中的安排,她先后11次从巫山县建设银行取款万元并交给王方中。
7、证人黄杨法证言证实,在王方中承建工程的过程中,晏X彬帮忙安排人员协调。按照王方中的安排,年4月他曾在巫山县建设银行取款80万元交给王方中。
8、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合同协议书、工程变更会议纪要、拨款进帐单、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工程核算报告、记帐凭证、巫山县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等书证,证实王方中先后以万州路桥总公司、高邮市声光器材厂、衡阳市第三建筑公司名义承建林家沟至铜鼓路面油化工程、巫山县长江大桥景观灯照明工程、龙门桥至三合浦路面工程,并证实工程款的拨付以及王方中签字注明支取现金等事实。
9、由王方中提供的用于装万元人民币的黄色旅行包一个,经被告人晏X彬辨认是王方中向他送万元人民币时装这笔钱的旅行包。
10、被告人晏X彬对其收受王方中万元人民币并为王方中谋取利益的事实予以供认。
(七)年至年,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范草源通过周松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晏X彬,范向被告人请求承揽巫山县手扒岩大桥、新龙门大桥工程的监理业务,并表示事后给好处费。被告人晏X彬安排经办人员与该公司签订了手扒岩大桥、新龙门大桥工程的监理合同。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两次收受范草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58万元。
1、年年底,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收受范草源通过周松转送的18万元。
2、年7月,在巫山国宾酒店附近车上收受范草源通过周松转送的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范草源证言证实,年至年,他经过周松引荐认识了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X彬。他向晏提出承揽手扒岩大桥和新龙门大桥工程的监理业务,并愿意给好处费。事后晏X彬是通过议标的方式让他承揽了这两个工程的监理业务。在此期间,他先后两次托周松转送共计58万元人民币给晏X彬。
2、证人周松证言证实,年初他介绍重庆育才监理公司负责人范草源认识晏X彬,范希望承接手扒岩大桥的监理业务并与晏X彬直接商谈。同年年底范交给他18万元并让转送晏X彬,之后他在重庆大世界酒店将这18万元交给晏。年7月,范草源又交给他40万元,说是因承接新龙门大桥监理业务送给晏X彬的好处费。后他将这40万元转送给晏X彬。
3、证人邹义、胡继龙证言证实,他们所在的育才监理公司于年至年在承接巫山县手扒岩大桥工程监理业务和新龙门大桥工程监理业务时,曾给对方40万元回扣费。
4、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监理合同、监理费收取明细表、拨款、记帐凭证、财务说明等书证,证实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业主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分别签订手扒岩大桥施工监理合同、新龙门大桥施工监理合同,并拨付监理费,育才公司为承接新龙门大桥监理业务而支付业务中介费40万元。
5、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范草源谋取利益并收受范送给的58万元人民币予以供认。
(八)年至年,个体建筑承包商汪绍忠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揽工程,被告人晏X彬安排并向工程管理经办人员打招呼,汪绍忠先后承建了巫山县龙王淌至福田的公路硬化工程、铜鼓镇至庙宇的路面硬化工程、洋溪河至洋河村的移民路工程、马脑壳航道整治工程、福田至凉水村镇的部分通村通畅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5次收受汪绍忠送给的人民币共计38万元。
1、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1万元。
2、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2万元。
3、年8月,在巫山县城车上收受25万元。
4、年9月,在巫山县城汉丰林茶楼收受5万元。
5、年9月,在家中收受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汪绍忠证言证实,年至年,晏X彬向经办人员打招呼并让他与徐涛等人联系,他先后承建巫山龙王淌至福田的道路硬化工程、铜鼓至庙宇路面硬化工程、洋溪河至洋河村的移民路工程、马脑壳航道整治工程、福田镇至凉水村的通村通畅工程。他先后5次送给晏X彬共计38万元人民币,以感谢晏的关照。
2、证人李露太证言证实,在巫山龙王淌至福田的道路硬化工程招标前,晏X彬已经决定中标单位,并让他具体安排汪绍忠等人中标。
3、证人徐涛证言证实,巫山马脑壳航道整治工程和凉水村的通村通畅工程招标前,晏X彬向他打招呼让汪绍忠承建,招标前他向汪绍忠透露过工程标底。
4、证人吴永胜证言证实,按照晏X彬的安排,巫山铜鼓至庙宇路面工程、洋溪河至洋河村公路路基整治工程合同由他所在的巫山路桥公司与巫山交通开发总公司签订,但工程实际由汪绍忠承建。
5、证人陈嗣平证言证实,巫山马脑壳航道整治工程是巫山县路桥公司中标,汪绍忠是施工的项目负责人。
6、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记帐凭证、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记录等书证,证实汪绍忠以巫山路桥总公司名义先后承建巫山铜鼓至庙宇路面硬化工程、马脑壳航道整治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拨付、支取等事实。
7、被告人晏X彬对其于年至年期间为汪绍忠在工程上谋取利益并收受汪绍忠3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
(九)年初,重庆渝江防腐开发公司经理唐晓镟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建巫山县长江大桥钢结构表面防腐工程,并答应给好处费。被告人向负责招投标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致使唐晓镟承建了该工程。同年9月,被告人晏X彬在巫山金汇宾馆收受唐晓镟送给的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唐晓镟证言证实,年初他向晏X彬请求承揽巫山长江大桥钢结构防腐工程,并商定给好处费,晏答应给予帮助。同年4月他的公司中标后,因迟迟没有得到中标通知书,他就筹集35万元以上人民币到巫山金汇宾馆送给晏X彬,随后他拿到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在工程款的拨付方面晏X彬也帮助解决。
2、证人曹旭霞证言证实,唐晓镟与巫山签订长江大桥防腐工程合同之前到处筹钱并说要三、四十万,说是巫山那边用。
3、证人汪平云证言证实,巫山长江大桥钢结构防腐工程招标工作是晏X彬亲自安排,并要求他优先照顾唐晓镟的渝江公司中标。
4、证人肖乾定证言证实,巫山长江大桥钢结构防腐工程是由唐晓镟的渝江防腐公司中标,但中标后很长时间才发中标通知书。
5、巫山长江公路大桥钢结构防腐工程招投标文件、评标意见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及相关帐据等证据,证实重庆渝江防腐开发公司承建巫山长江公路大桥钢结构防腐工程以及相关工程款拨付等事实。
6、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唐晓镟谋取利益并收受唐晓镟3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年至年,个体建筑承包商张友喜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包工程,被告人通过向经办人员打招呼并具体安排,张友喜先后承建了巫山县水位线临时停靠码头、手扒岩大桥边坡治理、抱龙镇至楂树坪路面整治、官家溪至平湖路通村通畅等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3次收受张友喜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1、年7月,在巫山县金汇宾馆收受5万元。
2、年11月,在张友喜开办的茶楼附近收受5万元;
3、年11月,在家中收受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友喜证言证实,年至年,他通过晏X彬的帮助先后承建了抱楂路的一段工程、水位线临时停靠码头工程、手扒岩大桥边坡治理工程,还修建了官平路、福凉路等部分通村通畅工程。为感谢晏X彬的关照,他先后三次送给晏X彬共计30万元人民币。
2、证人谭扬军证言证实,年巫山要修一些渡船的临时停靠码头,晏X彬打招呼让张友喜承建,后张友喜中标承建了临时码头工程。
3、证人徐涛证言证实,在修建巫山水位临时停靠码头工程前,晏X彬向他打招呼让张友喜承建,他安排渡口管理所与张友喜具体落实。实施公路通村通畅工程时晏X彬也向他打招呼让张友喜承建一段工程。
4、证人吴永胜证言证实,年下半年,巫山路桥公司中标承建抱楂路g段工程后,晏X彬要求把这个工程分一路段给张友喜承建,后他与张签订了两公里的分包合同。
5、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合同协议书、农村渡口设施相关工程书证、拨款支付明细表等证据,证实张友喜分别以重庆佳信建筑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公司、巫溪远华建筑公司承建官平路工程、临时停靠码头工程、铜鼓镇至庙宇等路面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拨付等事实。
6、巫山县金汇酒店证明,证实张友喜于年7月26日入住房。
7、被告人晏X彬对他为张友喜谋取利益并收受张友喜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一)年至年,重庆凌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洪林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接巫山长江大桥边波绿化工程,并许诺给好处费。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工程交给朱洪林承建。在此期间,被告人晏X彬先后两次收受朱洪林送给的共计2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1、年春节后,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收受朱洪林通过周松转送的20万元。
2、年年底,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收受朱洪林通过周松转送的1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朱洪林证言证实,年他经过周松引见认识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X彬,然后通过晏X彬的帮助承建了巫山长江大桥边坡绿化工程。年4月和年年底,他先后将20万元和10万元交给周松并让转送给晏X彬。
2、证人周松证言证实,年下半年,他向晏X彬引荐朱红林承接了长江大桥边坡绿化工程,朱红林答应给晏X彬30万元好处费。年5月至年年底,朱红林先后把30万元人民币交给他并让转交晏X彬,其中的10万元他在转交时兑换成了美元。
3、证人汪平云证言证实,巫山长江大桥边坡治理工程和绿化工程实行的是邀标方式,晏X彬在召集有关人员开会时就确定由周松做边坡治理工程,重庆一家园林公司做边坡绿化工程。
4、证人肖乾定证言证实,巫山长江大桥边坡绿化治理工程是晏X彬向他打招呼,议定由朱洪林的重庆凌枫园艺工程公司承建。
5、巫山长江大桥边坡绿化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帐据等证据,证实年2月重庆市凌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长江大桥办公室签订承包合同承建长江大桥边坡绿化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拨付等事实。
6、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朱洪林谋取利益并收受朱洪林2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二)年5月,重庆渝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巫山项目部负责人史光亮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揽巫山县公路路基改扩建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并表示给好处费。被告人晏X彬同意后,该公司先后承接了巫山县骡竹路、万双路、巫曲路等路基改建通乡通畅工程以及福田镇、官渡镇、龙溪镇、曲尺乡等通村通畅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年8月,被告人晏X彬在交通局办公楼下自己的车上收受史光亮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史光亮证言证实,年5月,经过晏X彬的同意,他先后承接了巫山县骡竹路、万双路、巫曲路、铜红路以及龙溪镇、曲尺乡等多个公路通畅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在此之前他向晏X彬提出过请求,并表示事后感谢。年8月的一天中午他来到巫山县交通局办公楼楼下,在晏X彬自己开的轿车上送给晏X彬20万元人民币。
2、证人徐涛证言证实,巫山县交通局大部分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都是经过晏X彬同意并由史光亮所在的渝强招标代理公司承接。
3、证人龚成立证言证实,年先后发包了福田凉水村村道、官渡新阳村村道、龙溪镇双河村道、向狮村道等通村通畅工程,晏X彬告诉他由重庆渝强招标代理公司的史光亮来承接这些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后来史光亮承接了这些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4、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合同、代理协议书、记帐凭证、招标代理收入明细表等书证,证实史光亮承接巫山境内骡竹路、万双路等通村通畅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以及划拨招标代理费等事实。
5、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史光亮谋取利益并收受史光亮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三)年至年,巫山县在修建双龙镇移民公路涧槽沟大桥期间,原承建单位因无法继续修建而退出,个体建筑承包商傅国向被告人晏X彬提出承揽该工程,被告人晏X彬同意并决定将该工程交给傅国以巫山路桥总公司名义继续修建。年2月,被告人晏X彬在傅国的车上收受傅国送给的存有1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一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傅国证言证实,年至年,重庆煤炭第二建司承建涧槽沟大桥工程后无法继续修建,晏X彬决定让他继续修建这个工程,在谈合同时,他决定以巫山路桥总公司的名义承接并签订了合同,为获得晏X彬的支持,他表示同意给付15万元。年2月21日他取出15万元并在巫山县建设银行办了一个存折,不久他在自己的车上把这个存折送给晏X彬。。
2、被告人傅尚芳证言证实,年初晏X彬交给她一个户名为傅国的存折,存折上有存款15万元。后她分三次从银行把这15万元取出。
3、证人吴永胜证言证实,在巫山涧槽沟大桥施工过程中,原重煤二建司自愿放弃修建。晏X彬对他说让巫山路桥总公司来承接继续修建,具体施工由傅国负责,公司只收管理费。他同意并办理了相关合同手续。
4、关于巫山县双龙镇移民公路涧槽沟大桥工程合同协议书、终止合同协议书、续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与重庆煤炭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涧槽沟大桥工程合同后又终止合同、并与巫山路桥总公司签订续建合同、工程款的拨付等事实。
5、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开户凭条、储蓄取款凭条,证实以傅国之名于年2月21日在银行存款并于年4月27日取款的事实。
6、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傅国谋取利益并收受傅国15万元存折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四)年至年,重庆圣奇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朱远财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在工程款的拨付中予以关照以及承接工程,被告人晏X彬对朱远财承接的巫山长江大桥引道工程c段的工程款拨付中予以关照,又通过向经办人员打招呼并具体安排,致使朱远财先后承揽了巫山万家垭至双龙公路改扩建工程i合同段、建平乡永年集团进厂道路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先后三次收受朱远财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0.9万元。
1、年6月,在家中收受3万元。
2、年7月,在家中收受元。
3、年9月,在家中收受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朱远财证言证实,年他承建巫山长江大桥引道工程中的一段,为让晏X彬在工程款的拨付中予以关照,这年的6、7月的一天他到晏的家中送给晏X彬3万元人民币。年5月,他向晏X彬请求承接巫山万家垭至双龙公路改扩建工程,晏答应并让他投标这个工程的第一段,后他以重庆圣奇建设有限公司之名中标。年上半年,他又向晏X彬请求承建永年集团进厂道路工程,后晏X彬把这个工程直接安排给他承建。为感谢晏X彬的关照,年7月至9月,他又先后两次实际送给晏X彬7.9万元人民币。
2、证人徐涛证言证实,在万双路、巫曲路等公路工程招标前,晏X彬让他安排一段工程给朱远财承建,后朱远财承建了其中一段公路工程。年下半年的永年集团的进厂公路工程是晏X彬直接提出由朱远财承建。后朱远财承建了该工程。
3、证人陈贤琼证言证实,年7月2日朱远财安排她从公司在巫山建设银行的帐上取款5万元。同年9月12日,又安排她从公司在巫山信用社的帐上取款5万元。这些钱均由朱远财拿走。
4、关于巫山县巫峡长江大桥引道工程c段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承包责任书、巫山县万家垭至双龙公路改扩建工程i段合同协议书、巫山永年集团进场道二期工程合同协议书、记帐凭证、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巫山县建设银行对帐单、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等书证,证实朱远财以重庆恒达建筑安装公司、重庆圣奇建筑公司之名先后承建上述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拨付、取款等事实。
5、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朱远财谋取利益并收受朱远财10.9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五)年,巫山县路桥公司经理吴永胜向被告人晏X彬请求承揽一部分抱龙镇至渣树坪路面整治工程,被告人晏X彬向负责招投标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致使巫山县路桥公司得以承建抱渣路工程g标段。年7月,被告人晏X彬在办公室收受吴永胜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吴永胜证言证实,年下半年,他向晏X彬请求承建一段抱楂路路面整治工程,经过晏X彬的安排,他们公司中标该工程的g标段。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晏X彬的关照,年7月,他到晏X彬办公室送给晏X彬5万元人民币。
2、证人郑联国证言证实,年他们巫山路桥公司中标承建抱渣路路基改造工程g段,为表示感谢,年7月,他从公司财务上取款5万元由吴永胜送给晏X彬。
3、证人聂宗清证言证实,年下半年巫山路桥公司承建抱楂路工程g标段工程,听郑联国讲承建这段工程后给晏X彬送了5万元人民币。
4、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施工协议、支付明细表、记帐凭证等证据,证实巫山路桥总公司承建抱楂路g段工程以及工程款支付等事实。
5、被告人晏X彬对其为吴永胜谋取利益并收受吴永胜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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